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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3.1 除规范规定的设置场所外,二类高层建筑中旅馆的客房、宿舍的房间及其公共活动用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其套内应设置具有声报警功能的火灾探测器。
6.3.2 设置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建筑应在楼梯间内设置火灾探测器。
6.3.3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当设有防火卷帘时,应选择自带火灾探测器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并在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火灾探测器,控制防火卷帘动作。
6.3.4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火灾声警报器应每层设置。
6.3.5 区域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以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控制输出点直接控制相关场所或部位的消防机械排烟、防烟风机或自动排烟窗,并在火灾报警控制器上的手动直接控制按键上(或附近)设置明显标识。
6.3.6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广播电视中心、医院、电厂、机场航站楼等建筑内的特殊场所的用电负荷以及各类建筑内生活水泵的供电回路,若采取自动切断非消防电源方式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在有人值班的情况下,可采用手动切断非消防电源方式。


条文修订说明

6.3.1 《指南》(2017 年版)第 9 条部分内容、第 135 条,修订强调了住宅套内火灾探测器声报警功能的要求。
6.3.2 《指南》(2017 年版)第 136 条,未修改。
6.3.3 《指南》(2017 年版)第 137 条,局部修改。
6.3.4 《指南》(2017 年版)第 140 条,局部修改。
6.3.5 《指南》(2017 年版)第 141 条,未修改。
6.3.6 《指南》(2017 年版)第 129 条,修订增加了可采用手动切断非消防电源的特殊用电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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